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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年检应启动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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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企业,应当遵循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以下步骤实施,以确保工商机关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
责令改正程序
年检期限届满之后,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从登记管理系统中打印出未接受年检企业名单,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交属地有登记管理权的工商机关对未接受年检的企业进行调查。经过调查,对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予以立案,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区分企业类型,适用对应登记管理法规,作出责令限期接受年检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企业在责令期限内接受年检的,划归合法经营。
对在其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找不到的企业,留存调查证据,由登记机关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在报纸上发布催检公告,公告应附未年检企业名单或者注明未年检企业名单查询途径,责令未年检企业限期接受年检,并处以罚款。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到登记机关接受年检的,启动行政处罚程序,视情节轻重作出责令限期接受年检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年检的,划归合法经营。
对未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责令限期年检公告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工商机关接受年检的,转入公告程序。
公告程序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中规定的公告,既不同于行政许可程序中告知权利义务的公告,也不同于行政处罚程序中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或者送达行政处罚书的公告,它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对工商机关已经责令限期接受年检仍未接受年检的企业,由登记机关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予以公告,该公告应在报纸上发布,并应附未接受年检企业名单或者注明未年检企业名单查询途径。
上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主动到登记机关接受年检的,启动行政处罚程序,视情节轻重作出责令限期接受年检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进入吊销营业执照程序。
吊销营业执照程序
经过责令改正程序和公告程序之后,对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或者公告期限内接受年检的部分企业,划归合法经营。在公告期限届满仍未接受年检的企业,视为违法情节严重,由登记机关依据有关规定,直接吊销其营业执照,吊销程序应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实施。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是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年度检验的操作规则。对未接受年检的企业,该办法第十九条要求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设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以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为依据,而不能直接引用《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作为处罚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均为行政法规,对企业未接受年检行为均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未接受年检行为没有规定法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对未接受年检的个人独资企业设定有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所以,对个人独资企业未接受年检的行为,不宜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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