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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许可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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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 (一)申办人领取申请表和资料。 (二)申办人首次申请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 2、生产经营场地场所的房屋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3、生产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 4、企业卫生管理制度 5、根据规定提交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 二、审核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现场勘验审查。 符合审查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制作“建设项目审查认可书”,并通知建设单位,准予施工。 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核,在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提出整改意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按整改意见组织施工。审核人员将“中止审核”通知书交受理人员备案。申办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限30个工作日内整改。在此期间内申请人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反者按无证经营由卫生局予以行政处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整改后经审核人员复验,合格者材料转复审人员;不合格者终结审批,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终结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卫生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复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卫生科在2个工作日内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现场验收。 对符合标准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卫生科制作“建设项目设计审查认可书”,食品卫生科科长签署“同意”的意见,并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同意”的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科(队)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核标准在5个工作日内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现场验收,制作“竣工验收认可书”,同意复审意见的,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科(队)长在“竣工验收认可书”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并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同意”的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不同意”的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五、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审批结果; 2、制发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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